河南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6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河南省通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Nan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HN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通信运营、信息服务、通信建设、通信设备制造、通信网络运维、网络安全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促进全省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网络强省建设。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通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受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调研工作。
(二)总结交流通信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先进经验,探索通信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经验、新思路和新途径,推广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组织调研、课题研究、举办研讨会等,促进信息通信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三)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新业务、新技术、网络安全、管理和法规等培训。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开展通信行业相关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四)承担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授权,承担通信行业管理与咨询服务。包括服务质量监督和码号资源管理,组织行业调查咨询、信息报送、进行行业统计等。
(五)协调各省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协调通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通信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通信行业信用建设、社会责任建设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评先创优、用户服务满意评价等活动,推动会员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推进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全面质量管理等活动,引导信息通信工程建设企业多出优质精品项目。
(七)参与制定并助推实施信息通信有关的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通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促进通信技术业务协作、合作。
(九)组织编辑通信行业年鉴、企业管理资料、会刊、简讯,开办网站,为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提供有关通信行业政策、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动态和信息。
(十)承担政府与企业授权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通信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法人组织;
(四) 在通信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二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主要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副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其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实体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设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对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 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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