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自去年我部下发《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信部电〔2007〕293号)以来,各省管局都按要求在本地建立了SP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通过本局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当地行政处理的SP企业不良行为情况,并定期上报相关信息,由我部统一将全国SP企业不良行为集中公示,对违规企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效果。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守规经营意识,提高企业违规经营成本,突出社会公示效应,从而形成对违规企业的联动管理机制,不断促进增值电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增值企业违规行为公示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统一如下:
一、 关于公示违规记录的要求。
(一)明确公式对象。
1、凡自2007年起经本省管局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增值电信信企业(包括本省增值电信企业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企业),均属于应予公示的对象范围。其中,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等行政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情况。
2、未被本省管局依法行政处罚、仅由基础运营企业按合同违约处理的增值电信企业,不列入公式对象的范围。
(二)完备公示内容
1、按企业违规次数由多到少排序公示(同等违规次数的,按许可证编号由小到大排序),在某企业对应栏目中集中显示其历次违规行为记录。
2、企业的历次违规行为记录,应包括违规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法人/负责人姓名、违规业务种类、服务代码、所接入的运营商名称、违规情形(时间/地点/行为)、行政处理意见及行政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
3、企业违规行为记录一经公示后,不予覆盖或删除。对于已经按要求改正的,或接受处罚完毕的,更新“行政处理结果”为“处理完毕”。对于自作出处罚决定起超过两年以上时间的企业违规行为记录情况,公示其累计违规次数即可。
(三)统一公示方式。
1、在本省管局网站首页设置专栏,长期公示。建议专栏名称设为“增值电信企业违规行为记录曝光台”。
2、按表格方式公示。
3、监督当地基础运营企业落实信部电〔2007〕293号要求,在网站首页设置公示本企业接入的增值企业情况,同时连接本省管局网站“增值电信企业违规行为记录曝光台”信息。
(四)及时更新信息。
1、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示信息的补充更新。
2、已按要求改正的,或接受处罚完毕的,经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应的“行政处理结果”。
(五)实现联动管理。
1、将企业违规行为记录情况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将违规性质严重以及屡次违规的企业列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同时,不断完善企业经营行为记录机制,为今后进一步实施行业信誉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2、督促基础运营企业将电信管理部门公式的企业违规行为记录情况与其接入合作(包括合同续约、新业务上线、信誉积分等环节)直接挂钩,并检查其落实情况,实现政府监管与基础运营企业的联动管理。
3、组织本地基础运营企业建立对违约处理所接入增值企业信息的共享和联动机制,在接入合作等环节对被其他基础运营企业违约处理过的增值企业,要予以特别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社会宣传。
加强与当地媒体联系,及时报道、展示有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关注度,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违规企业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
二、关于上报违规信息的要求。
(一)严格上报时间。
1、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传真我部(可与每季度上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一并上报)。
2、期间,各省管局每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行政处罚意见书》等有效复印件传真我部。
(二)规范上报格式。
1、按表格方式上报。
2、将本省增值企业和跨地区增值企业的违规行为情况归类报。
(三)明确上报内容。
1、上一季度由本省管局负责行政处理的增值企业情况。
2、违规企业受行政处理完毕的情况一并上报。
三、请核对我部拟集中公示的相关信息。
关于对全国增值企业违规行为记录情况的集中公示,我部网站拟于近期改版,在部网站首页“专题工作”中增设专栏,同时与各省管局链接。也请各省管局与部网站相应链接。
同时,考虑到我部公示形式有所改进,为保证对外公示内容准确,现将2007年至2008年第一季度以来各地上报的全国增值电信企业违规行为记录情况整理汇总,并发给各省管局,请积极配合对涉及有你局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准确和完备进行核对。并于5月20日前,将有关补充和修改意见书面传真我部(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告知)。
联 系 人:雷英 杜宏伟
联系电话:62300115
传真电话:010-66020117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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