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理事长 杨培芳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各行各业新一轮深化改革的序幕。《决定》内容高屋建瓴,博大精深,许多论述与信息通信行业改革发展息息相关,为行业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如何理解《决定》中与行业相关的精神内容?行业监管如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监管转型?作为国有骨干企业,电信运营商怎样积极探索混和所有制经济形式?通信行业如何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在新形势下如何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在社会事业改革创新中如何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作用?对此,我们将邀请业内外专家进行深入解读,敬请关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通信业深入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通信行业应该关注《决定》的三个亮点:
一、《决定》明确指出了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决定》第六条、第八条指出, “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 ” 。 “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 。
我国电信业应该放宽民间资本准入,继续加大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虚拟运营。以混合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电信业的升级转型,通过有效、有序竞争,进一步繁荣信息通信市场。
必须打破只有国有经济才是公有制经济的理论误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曾指出,要使股份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经典著作早有论述, “ 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 ”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目标形式是 “ 由社会公开地、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不适应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438 页)。
二、《决定》首次明确自然垄断行业既要网运分开,又不搞行政垄断的改革方向。
《决定》第七条提出, “ 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 。
电信业深入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网业分开,更确切地讲,应该分为网络、平台、业务三个层级的分管体制。曾经有人提出过基础电信网络应该恢复政府行政垄断的政策建议,这很不现实。实践证明,基础电信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完全可以引入少数公司有序竞争机制,他们同样承担普遍服务、共建共享的社会责任。目前在基础网络之上正在形成更加多元化的公共数据平台,它更加接近市场,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也要建立合理接入和数据资源共享的协同治理机制。在更广泛的信息应用服务层面,则应该完全放开竞争,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促进信息消费。
三、《决定》确立了电信等领域市场定价和政府监管的边界。
《决定》第十条提出, “ 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 。
长期以来,我国电信资费纠结于市场定价还是政府定价,老百姓意见大,政府也不满意。《决定》首次明确电信服务可分为放开竞争和自然垄断两大环节。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和区分这两大环节,将竞争较充分的业务资费尽量交给市场,同时将带有自然垄断的基本电信资费和网络接入费,坚持由政府定价或政府价格管制。还要发挥相关协会、学会的重要作用,对企业的资费和经营行为进行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
以往,有人认为我国的电信资费应该完全由市场说了算。他们也许是无知犯错误,也许是故意犯错误。从理论上讲,把价格形成机制完全交给市场只适应充分竞争领域,电信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和有限竞争领域。社会一方面要求带基础型、公共性的企业以较低价格提供普遍服务,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对提供基础、公共和普遍服务的企业都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与补偿。这是由基础性、网络型企业的外部性决定的,换句话说,因为这类企业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它自身的经济效益。
只有理顺基础公共服务的价格形成与管理机制,才能促使我国电信行业走出自由主义和行政垄断的双重误区,有利于 “ 宽带中国 ” 战略的顺利实施,以扩大信息消费,促进社会转型和升级,拉动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013.11.26 人民邮电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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