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通简函[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还应在招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为做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明确招标备案程序,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电信运营企业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招标的项目,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各省(区、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招标的项目,向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符合以上条件的电信运营企业每次自行组织招标前,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备案或营业执照变更时需提交);
(二)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和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首次备案或发生变化时需提交);
(三)招标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拟采取的招标方式等;
(四)内设负责招标的机构和负责本次招标专职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四、各电信运营企业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对2008年未办理招标备案手续的项目补办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备案表》。
五、各(区、市)通信管理局应认真履行本省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管理职责,并派专人做好备案材料受理、存档及相关记录工作。
六、请各电信运营企业集团公司明确负责招投标工作(包括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牵头部门及人员,于2009年2月13日前完成附件2并传真至我司(传真:010-66039244)。
七、联系人及电话
梅 杰 010-010-68206166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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