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通局〔2009〕76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
自2006年以来,我省两次下调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有力促进了农村通信的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0年起进一步降低我省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方案
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由现行的0.30元/分钟调整为0.20元/分钟。
省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可在上限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履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后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此次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调整涉及面广,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明码标价,保证消费者放心消费。
(二)省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提前对有关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确保资费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实际执行资费方案低于调整后上限标准的,应保持不变,不得借机涨价。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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