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为配合电信改革,促进我国电信市场发展,现将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固定用户呼叫归属本地移动用户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0.001元/分钟。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短消息(短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0.03元/条。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发送多媒体短消息(彩信)时,发送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接收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0.10元/条。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3G网络话音、短信、彩信业务的网间互联结算标准与2G网络相应业务网间互联结算标准相同。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通过3G可视电话业务相互呼叫时,主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向被叫方归属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付结算费0.06元/分钟。
六、其它规定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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