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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河南行协 2015-12-25 点击:正在读取      字体:【

豫通局〔2009〕102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5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通话费的上限标准按照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原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豫通局〔2001〕1号)、《关于我省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资费相关问题的通知》(豫通局〔2002〕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省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应当至少向用户提供一款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结构计费单位相同,且上述资费不高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方案。同时,省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其他资费方案,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计费单位和资费标准。
    三、对实行上限管理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的资费方案,以及省内、本地网内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的资费标准,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在执行前,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并向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备案程序,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下属各级分公司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
    四、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在制定资费方案时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并进一步控制减少资费方案的种类;在业务宣传推广时要全面、准确,要将包括标准资费方案在内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向用户明示,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9年1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鼓励市场竞争,促进资费水平下降,结合当前逐渐成熟的电信市场情况,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放宽对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固定本地电话业务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俗称“无线市话”或“小灵通”)业务基本月租费和本地网通话费的资费水平实行上限管理。具体管理方式是:电信企业应当至少向用户提供一款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结构、计费单位相同,且上述资费均不高于现行标准资费的资费方案。现行标准资费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年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时确定的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以及现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的基本月租费、本地网通话费的标准资费。同时,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其他资费方案,自主确定资费结构、计费单位和资费标准。
  二、出租电路长期租用资费实行上限管理。上限标准暂按原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以下简称“1255号文”)规定标准执行。对于1255号文中未列明速率的出租电路业务资费标准,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参照已列明速率的业务资费标准自主确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固定本地电话业务、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业务的资费方案以及省内、本地网内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的资费标准,在执行前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跨省(区、市)以及国际、港澳台的出租电路长期租用业务资费标准,由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执行前还应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上述业务的资费方案由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或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制定或调整,其他下属企业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省级企业(分、子公司)向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资费方案须经其集团公司同意。
  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在制定或批复同意下属省级企业的资费方案时,应将其资费方案或批复意见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各电信企业在制定资费方案时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并进一步控制资费方案的种类;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要将包括标准资费方案在内的所有在售资费方案向用户明示,供用户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
  各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研究和内部管理,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让广大用户共享电信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指导监督,做好资费备案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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