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通局〔2011〕20号
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相关单位: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深刻认识抓好手机“吸费”问题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加大治理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增值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制作、使用、提供各类“吸费”软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加强对合作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管理,完善合作协议,严格约定违约责任;要建立日常拨测机制,对拨测中发现问题的内置业务及合作伙伴,及时处理、及时上报;要加强定制手机内置业务审查,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做好流通领域手机商品质量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流通领域,特别是手机连锁销售商场、超市、市场手机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强化质量监测和不合格商品退市工作。加大对手机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通信管理部门严厉查处经销没有或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许可标志手机的行为。
四、认真处理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2315、12300申诉举报中心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并加强对相关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示。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认真受理广大电信用户关于手机“吸费”问题的投诉,及时处理并分类汇总,定期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五、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省通信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沟通、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发现的问题及案件线索,统一行动,协同推进,形成监管合力。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要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自查自纠情况及联系人名单请于3月8日前报省通信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省通信管理局 陈光辉,联系电话:0371-65955936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艳玲,联系电话0371-6677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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