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通局函〔2011〕144号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
为满足学校对电信服务的需要,营造公平有序的校园电信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现就规范全省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校园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极大地方便了学校及师生用户。但不规范的电信业务经营行为,将会扰乱校园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严重影响学校和行业形象,影响校园稳定。各公司要把维护校园电信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文明开展营销活动,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校园电信市场竞争环境。
二、规范行为、维护秩序
(一)各公司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包括联合学校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开展与竞争对手的通信网络、电信终端设备进行对比的宣传或者任何影响竞争对手正常开展业务的宣传;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在录取通知书中夹寄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SIM、UIM卡等)及业务宣传资料等;不得收购竞争对手在网用户的电信终端设备(含手机电池等)和移动电话用户身份识别卡等;承建校园信息化建设项目时不得强制校园用户使用指定的电信业务或终端设备;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推出校园市场电信资费方案。
(二)各公司不得借口已与学校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限制或损害校园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做误导用户的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校园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校园用户选择竞争对手的电信服务。
(三)各公司要按照《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2004〕18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代理商的管理,开展守法经营方面的培训、考核,坚决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代理商,确保代理商营销行为规范有序。
三、加强沟通,完善机制
各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自律、相互监督,共同维护校园市场竞争秩序。要充分发挥各级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作用,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切实加强校园电信市场经营行为的动态监测,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对于出现恶性竞争的苗头,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各公司于8月22日前将本公司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工作方案报我局。
我局将密切关注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竞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学校电信市场的督导检查,确保规范校园电信市场秩序工作取得实效。对发现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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