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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河南行协 2015-12-29 点击:正在读取      字体:【

豫通局函〔2015〕69号

机关各处室、省信息安全分中心、省专用通信局、局属各单位: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现就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培训。规范性文件是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当前,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制定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制度落实不完全到位等问题。《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公布、备案审查、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  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使全局干部特别是与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发生。

  二、控制制定数量,确保文件质量。制定规范性文件前,起草处室、单位要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制定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控制制定数量。起草处室、单位要组织精通业务、熟悉法律和文字水平较高的人员参与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三、严格制定程序,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五个环节。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处室、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确保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相关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时,政策法规处应当要求其补充材料再进行审核。政策法规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如遇紧急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审查时间可以缩短为3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要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和制定处室、单位分别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信息通信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有效合法。政策法规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期限和方式,通过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w.gov.cn/)中的“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实行网上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不适应信息通信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应当及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局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信息通信管理的依据。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处室、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办法》要求落到实处。政策法规处要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职责,按照《办法》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责任追究,对各处室、单位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贯彻落实《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拖延或者不报送备案、经审查不合法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实施责任追究。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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