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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中国电信业改革的良方
河南行协 2016-01-05 点击:正在读取      字体:【 【来源:河南省通信行业协会】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预示着一系列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和法规将陆续出台,同时预示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立法也将调整。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表明,一元化的产权结构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一种理想和温和的经济形式,其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私有制,它以联合的形式兼容了不同的所有制,实现了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中国基础电信业改革的最优选择是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制度,基础电信业一定要抓住这次改革的历史机遇,在构建混合所有制产权制度上有大作为。

交叉持股

是更高层次的竞合关系

《决定》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同等的地位奠定了宪法基础。《决定》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电信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通过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交叉持股达到不同产业链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最终融合为一体,是形成新型电信产业的动态发展过程和重要实现方式。基础电信运营商应与互联网服务商在产业链上下游形成有机的融合关系,这不但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各方都能着眼于长远的共同利益,实现技术创新和利益共赢,为国家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笔者建议,三大电信运营商应当从传统的竞争战略向融合战略转型,这种转型不仅是运营商之间应当形成竞合关系,更重要的是与互联网服务商构建良性的融合关系,而这种融合关系最好的实现方式就是交叉持股。交叉持股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竞合关系,它是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角度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促使企业间的关系发生新的战略调整,从单纯的对抗竞争走向深度融合。当然,电信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探究产权的多元化战略,既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也包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其实现方式可以是产业渗透、参股进入、交叉持股,也可以是产业链重组等。

多元化产权

更有利于激发创造性

要发挥市场在电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有电信产权体制的改革必须先行,其最佳方式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建立多元化产权下的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而这恰恰又是国有电信企业最缺乏的思想意识。从国际电信业的产权结构看,国外电信企业已经意识到单一产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以及在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先后有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50多个国家的电信业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世界范围内的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因此,真正让市场在电信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国有电信企业必须实行多元的产权主体,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并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尤其要强调的是,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上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国企员工的工资所体现的是雇工关系,不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让国企的经营者与企业职工三分之一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工资和保险而是来自分红,则会极大地激发国有企业员工和经营者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混合所有制

更有利于市场有效竞争

电信业的有效竞争是基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竞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释放出理性竞争的市场效率。

首先,由于多方出资,新增投资或技术(主要是外资和民营资本),有利于技术的更新换代,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其次,由于多方出资,董事会的成分多样化,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就会减少,董事会的独立就会扩大;再次,由于多元的投资主体,各个投资主体都关心公司的发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扩展业务,开拓市场;最后,鼓励民营资本和其他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电信领域,能带动新一轮的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投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从而使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混合所有制产权

更有利于规范国有资产监管

 随着国企混合所有制产权改革的实施,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将发生从监管国企到监管国资、再到监管国有股权的动态演进,其着力点也从监管好企业转变为通过运营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创新的逻辑基础在于向资本和服务社会的属性回归。国有资本不仅拥有追求利润、实现价值、增值的特征,这是资本的经济功能,更应该具有回归服务社会的功能。国有资本的理性回归就是要向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支持社会福利与经济发展这一要求回归。国有资本运营必须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有资本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增进社会福利。对此,《决定》强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决定》还要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电信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领头羊,一定要在国有资本回归服务社会的功能上有所作为。

扫清阻碍

民资进入基础电信业壁垒

国务院在2012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和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

在我国无论是基础电信业务还是增值电信业务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民营资本参股基础电信业应当依照相关的电信法规和规章准入。根据《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2002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8910国务院对这一规定又进行了修订。按照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可达到49%。由此可以看出,就目前我国的基础电信投资法律体制而言,允许以股权的形式进入基础电信业的资本只有国有资本和外商投资,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现行法律尚未规定。根据产权理论和现代企业制度,国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民营产权进入基础电信业在法律上的清晰问题,也就是讲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必须扫清法律障碍,明确民营资本进入基础电信业的法律地位,否则,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同时还应当解决的是国有电信运营企业的意识和观念上的问题,实际上不同类型的资本并没有质的区别,运用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混合产权制度(特别是相互持股的模式)来发展我国的多元化信息产业,不但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还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并使公有资本不仅保持量的优势,更实现质的提升,真正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对经济的主导作用。(2013.11.26人民邮电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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