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通局〔2009〕28号
各省辖市建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原信息产业部、原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精神,由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主编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9年1月6日经原河南省建设厅批准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于2009年4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为切实做好《标准》的贯彻落实,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全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楼宇配线交接间和用于移动通信覆盖的无线基站通信间及室内分布系统通信间。上述通信配套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全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楼宇配线交接间和无线基站通信间及室内分布系统通信间等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含房间、基础装修、供电、照明、消防、防雷及接地等)、小区内通信管道(含红线内至集中配线交接间,集中配线交接间至楼宇配线交接间,楼宇配线交接间至单元配线箱的通信管道)、室内配线管网、室内配线及室内线缆的成端设备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投资者负责投资。上述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及通信管道内的通信网络设备、配线架、空调、线缆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接入公用电信网时,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三、全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依法定职责严格审核把关。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工程所用通信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四、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竣工后,在接入公用电信网之前,省通信管理局将严把接入关。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文件。对于违反《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其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公用电信网接入服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配套设施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认真抓好《标准》的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通信管理局将分别组织开展培训宣贯。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将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全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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