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通局〔2011〕27号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相关通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我局组织对《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行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结合河南省通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受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对本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应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对本省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据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行业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第八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通信行业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负责本省境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三)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委托,承担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境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四)收集、分析本省境内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定期通报质量监督信息;
(五)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参与省局级优秀通信工程设计和优质通信工程评审;
(七)完成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实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工程,均需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采用省管工程及时申报和市管工程集中申报两种方式,分别由省、市两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
第十四条 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应在省管工程项目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方案和监理单位监理规划;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基础电信运营分公司应在每月的前7日内,集中办理当月开工的市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集中申报表》(见附表2),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报所属省公司汇总后提交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第十六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针对不同专业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督计划,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3)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按照《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采取日常抽查、巡查等方式,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认真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4),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责任单位应提交整改报告,由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存入监督档案。
第十九条 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采用省管工程及时备案和市管工程集中备案两种方式,分别由省、市两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其中,省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应在省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5)及工程验收证书;各省辖市基础电信运营分公司应在每月的前7日内,集中办理上月完工的市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填写《通信工程竣工验收集中备案表》(见附表6),提交工程验收证书,报所属省公司汇总后提交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第二十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备材料后1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表7),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对建设单位报备材料进行审查时,如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和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
第四章 质量监督内容
第二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应齐全;
(二)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三)应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招标;
(五)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建单位;
(六)工程项目应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项目承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等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
(七)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随工代表应到位;
(八)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应符合质量要求;
(九)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
(十)应建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应按规定计列并支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十二)在工程开工前,应全面系统布置安全生产措施,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十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
(二)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三)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四)编制的工程概预算应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五)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人员签章手续应齐全。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
(二)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
(三)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企业员工缴纳保险;
(四)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专业工程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要求;
(六)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
(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质检员等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特殊作业(如高空作业、危险品运输等)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八)应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九)应按照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及偷工减料;
(十)施工现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
(十二)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应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应有监理委托合同;
(二)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四)应制订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有关内容,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五)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六)现场监理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七)隐蔽工程应有监理工程师签证;
(八)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九)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十)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与本省通信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由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通局〔200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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